再次为您介绍与《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实施细则》配套设施的4种稽查法律相关文书。
5.海关帮助查看通知单
评价:
海关稽查时有权利到银行业或是别的金融企业查询企业的储蓄帐户,查看时要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这一相关文书是向金融企业出示,公司通常不容易触碰到。
提醒:
被规定帮助的银行理应相互配合海关查看,并向海关给予《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表明查看事宜相关状况。
公司通常触碰不上《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可以根据金融企业掌握到海关核实的状况。
6.海关封查/扣留当场询问笔录
评价:
海关稽查时有权利封查或扣留公司的帐本、单证等相关材料、有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其进出口货品,对封查或扣留全过程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给予纪录。
提醒:
这一相关文书是对封查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流程的纪录,公司假如针对稽查全过程有异议,应规定海关在询问笔录中的“被稽查人阐述申诉书状况”一部分给予纪录,可是,假如对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或是程序流程有异议,应以相对的决策相关文书为目标明确提出需求并寻找救助。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存留。
7.海关封查/扣留认定书
评价:
海关稽查时决策对帐本、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有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其进出口贸易货品采用封查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向公司印制《查封/扣押决定书》,表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目标、限期和救助方式。
《查封/扣押清单》是《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构成部分,实际注明货品、物件的名字、规格型号、总数和地址等信息内容。
提醒:
海关有权利采用封查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但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流程,对帐本、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及其有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给予封查或扣留的前提是“被稽查人会有很有可能迁移、掩藏、伪造、毁弃帐本、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的”,对进出口贸易货品给予封查或扣留的前提是“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贸易货品有违背海关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法规要求的怀疑的”,全部封查或扣留均须“经隶属海关关长或是其受权的归属于海关关长准许”。
公司理应细心核查认定书和明细注明的理由、目标、限期、名字、规格型号、总数和地址等信息内容,合乎法律法规的理应相互配合,不然有权利回绝相互配合。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原件由公司存留,团本由海关存留。
8.海关增加封查/扣留限期认定书
评价:
当《查封/扣押决定书》决策的限期期满但仍要再次封查或扣留时,海关应向公司出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提醒:
除增加限期之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别的具体内容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一致,涉及到货品、物件的信息内容超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范畴的归属于非法行政部门,未纳入增加限期决策的货品、物件理应按时消除封查或扣留。
原《查封/扣押决定书》要求时间期满,且未向公司出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海关理应马上消除封查或扣留。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原件由公司存留,团本由海关存留。